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限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 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日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本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 14 日内不子答复,经催告后 14 日内仍不子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另外《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对发包人返还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期限作出了三种规定。承包人符合这三种情形之一所提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采用现行通行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 文本)》,一般会在合同的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
②未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③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0 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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