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爬架工程项目,发包方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深圳工程律师代理施工方全面胜诉,追回百万工程款
导语:案涉项目为全钢型外墙爬架工程,位于昆明市五华区。李某及深圳某公司联营自业主单位昆明某公司总承包了整体工程项目,2020年4月份,委托人自李某及深圳某公司处承接了案涉项目,以深圳某公司的名义与委托人签署了《爬架工程分包合同》,由李某在深圳某公司的盖章落款处签字确认。项目施工完毕后,委托人申请结算并提交资料,由李某与委托人签署《结算汇总表》并称后续将走流程,但此后李某及深圳某公司未再向委托人支付任何款项,委托人向其追索时,始终以公司在走流程未有拒不支付款项,甚至提出公司未确认,以此拒绝支付款项。为维护自身利益,委托人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代理此案。道华律师不负所托,道华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与丰富经验,向法院明确各方法律关系,成功促使法官认可我方观点,为委托人追回百万工程款。
一、法院判决书
二、案情简介
2020年4月份,委托人自李某及深圳某公司处承接了案涉项目,以深圳某公司的名义与委托人签署了《爬架工程分包合同》,由李某在深圳某公司的盖章落款处签字确认。但实际上,该分包合同为倒签合同,委托人自2019年12月即进场施工,历经艰辛,在2022年9月完成项目,经李某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离场。
此后,委托人依照李某及深圳某公司要求申请结算并提交资料,由李某与委托人签署《结算汇总表》,确认了工程总价。然而,截至起诉时,委托人仅收到部分工程款,尚有百万工程款未收回。后委托人委托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代理起诉深圳某公司,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难点
1、委托人的实际合同相对人是哪一方?
2、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主体是?
四、道华观点
1、深圳某公司为合同的相对人
《爬架工程分包合同》抬头所载明的签订主体为深圳某公司,合同落款处虽无深圳某公司加盖公章,但约定的订立地点也指向深圳某公司总部。付款情况是判断合同相对人的重要依据之一,深圳某公司多次通过公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委托人均予以接收并计入已付工程款中。然而存在第三人公司向委托额付款的情形,道华律师梳理案件,提交第三人和深圳某公司代付款的证据,证明该款项系第三人公司代深圳某公司支付。
道华律师提交了委托人与深圳某公司签订的《班组结算总价汇总表》《项目铝模、爬架工程款支付办法约定》中载明“上述未支付金额……由深圳某公司直接向铝模、爬架租赁公司进行支付”,委托人指定的项目代理人宋某签字确认付款主体为深圳某公司,综合以上多方面的证据分析,多项证据相互印证了深圳某公司的合同相对人地位,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深圳某公司为合同相对人。
2、应当由深圳某公司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款
深圳某公司作为案涉合同相对人,付款责任明确且具体。在事实层面,合同签订环节,合同文本记载发包人为深圳某公司,末尾加盖其公章,订立地点指向深圳某公司总部,委托人自合同订立至纠纷发生未提异议并依约履行 ;合同履行阶段,深圳某公司多次通过公账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款,即便存在第三人代付,也确认是代深圳某公司支付;结算环节明确付款主体为深圳某公司,委托人代理人也签字确认。在法律层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深圳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五、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深圳某公司按结算清单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案件全面胜诉,委托人追回百万工程款。
六、道华律师案件评析
在本案的司法实践中,精准认定合同相对人无疑构成整个案件审理的核心关键要点。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隋悦然律师认为,从法律关系的本质来看,合同相对人的确立直接决定了权利义务的归属以及责任的承担主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道华律师团队在承办此案过程中,秉持着严谨、专业的法律职业素养,通过对合同签订、履行、结算等多方面证据的梳理和分析,有力地证明了深圳某公司的付款责任。同时,对于利息的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资金占用补偿。这提醒广大建筑企业,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合同时注重证据收集,遇到纠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对工程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进行详细、准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约定,避免因合同条款模糊不清而引发后续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应当强化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注重各类证据的收集与保存。施工记录、付款凭证、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文件均可能成为日后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关键证据,这些证据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证据基础。一旦遇到纠纷,企业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争议。道华律师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够为企业提供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隋悦然律师)
七、相关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八、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团队简介: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工程纠纷(诉讼/仲裁)实战专家,十五年专注大宗疑难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成功代理超1000宗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以建设工程、城市更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等为主攻方向,专注为众多工程项目总包方、分包方、违法转分包方、实际施工人等主体提供法律服务,擅长解决工程总承发包纠纷、拖欠工程款纠纷、工程造价鉴定纠纷、工程质量与验收纠纷、工程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纠纷、工期延误纠纷、招投标纠纷、停工窝工纠纷、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纠纷等各类工程案件,提供精准化、专业化法律服务,胜诉率高,赢得客户一致好评。
在过去十多年间,提供过法律服务的工程项目包括:提供过法律服务的项目包括:中山水体整治工程、汕头市环岛绿化工程、深圳市地铁9号线工程、深圳市群众文化中心项目、深圳湾科技生态园项目、海伦堡系列装修工程、珠海星月湾项目、高州万福地产园林项目等。
道华工程律师团将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的大量成功经验,凝结成《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法律实务》《道华房产与工程纠纷案例汇编》《道华工程·十大经典案例》等重大战果,在业内享有盛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