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强令委托人撤场后,拒付设备租赁费用及赔偿损失,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团成功助力委托人拿回全部租金及模板损失
代理意见
(2024)苏□□民初□□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郭晓阳律师作为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庭审中确认针对3号楼4-10层的铝模租赁费用尚欠原告443668.91元未进行支付,被告应当支付该欠付费用及对应的利息。
本案庭审中,针对3号楼4-10层的铝模租赁费用,被告确认尚欠原告443668.91元,并且对应的利息起算点也确认为自202X年X月X日起进行支付,因此被告拖欠支付原告租赁费用,应当进行支付。
二、针对3号楼11层的铝模租赁费用,庭审中法官也要求被告进行核实确认,且后续3号楼的租赁事宜也是由案外人六安市叶集区庆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供货租赁,且本案原告也实际供货4-11层,每层的接触面积也确认为2972.25平米,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全部4-11层铝合金模板租赁费用。
本案中,在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强制要求原告退场后,由案外人六安市叶集区庆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材料进场,据原告了解,案外人与被告也针对该工程模板租赁事宜诉至法院[案号(2022)苏□□民初□□号],因此原告也提交调查取证申请,申请贵院调取该卷宗明确各方的施工楼层明细以查明案件事实。
三、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现因被告一违约强制要求原告退场导致租赁物退场时存在遗失及非标板的损坏报废情况,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被告需向原告赔偿非标定制模板损失388613.5元。
本案中,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第7.1条约定,被告超期租赁需按照2元/平米/日*所供超期楼栋的铝模面积计算超期租赁费用,本案中原告进场时间为201X年X月X日,最后一次退场是201X年X月X日,租赁时间合同约定为270天,被告为了规避支付超期租赁的费用,进而违约拆除原告模板并要求原告进行退场,并与案外人六安市叶集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进行租赁供货,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以及其内部的招采流程。
需要说明的是,铝模板系统含铝合金模板及配件加固系统,用于工地浇筑混凝土时,可以循环使用的一种环保材料。因此原告已经为案涉合同所约定的30层楼提供了定制的非标铝合金模板材料,但基于被告的违约解除行为,导致定制的非标材料模板无法继续使用,只能按照损坏报废处理,因此被告应当基于其违约行为赔偿该部分损失。
根据原告的证据2及证据9以及证据14,原告共计为案涉工程定制非标铝合金模板706.57平方米,根据合同附件1第二条,损坏按照550元/平方米计算。
因此非标定制铝模损失为550*706.57=388613.5元。
2、本案中,应当采取0.25kN/m2作为计量依据计算丢件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根据该规定,行业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该标准进行计量,根据原告证据10,单块铝模板自重为0.25kN/m2为行业标准,因此本案中,应当采取0.25kN/m2作为计量依据计算丢件损失。
3、被告需向原告赔偿铝模丢失的损失共计380115元。
根据原告证据1第1页,原告与被告约定铝模板数量为暂定面积数量,结算以混凝土实际接触面积计算,结合原告与被告确认一致,案涉3号楼原告提供的铝合金模板租赁的接触面积为2972.25m2,因此原告实际的供货面积远大于最终双方结算的接触面积。
本案中,铝合金模板的施工是垂直方向周转施工,上层模板必须安装在下层模板预留的转换模板上(K板),才能继续向上施工。原告于201X年X月X日退场(见原告证据第136页),案外人六安市叶集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X年X月X日进场,被告利用原告的转换模板继续施工,至今未退还,造成原告材料退场存在材料遗失丢失情况。
铝模进场:根据原告证据2,原告共计向被告提供铝合金模板面积为3620.81m2;
铝模退场:原告供货过程中因被告一违约强制要求原告退场时,经由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确认,退场铝模重量合计84620KG(见原告证据第124-136页),因铝合金模板退场时存在与混凝土结合情况,因此扣除水泥8%:84620*0.92=77850.4KG;
铝模丢失赔偿标准:根据合同附件1第二条,铝件丢失按照750元/平方米计算;
铝模损失:根据原告证据10可以证明,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单块铝模板自重为0.25kN/m2(1公斤=1Kg,g=10N/Kg.所以1KN=1000/10=100kg),原告共计供货3620.81m2,对应重量为25*3620.81=90520.25公斤。铝模缺失重量为12669.85KG(90520.25-77850.4),换算为面积为506.82m2(12669.85/25)
因此铝模损失为:506.82*750=380115元。
四、被告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原告已经为履行合同支出了全部成本,且因被告违约强制要求原告退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本案不能仅以最有利于被告原则审理,并且被告拖延支付合同内款项的情形也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确认针对3号楼4-10层的铝模租赁费用的情况下,始终未向原告进行支付,并且自始至终只支付原告预付款20万元,而原告为履行案涉合同已经将全部的被告所需及变更所需的铝合金模板及配件进行提供,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严重不对等,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
并且从被告确认的443668.91元明细中(见原告证据第147页)也可以证明,在被告强制原告退场后,仍然继续要求原告提供技术指导长达8个月,也可以证明确系存在上述被告利用原告的转换模板继续施工的情况,原告已经履行完毕提供铝合金模板的主合同义务,但被告不仅未支付全部的合同款项,并且因其严重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非标定制模板的报废以及铝合金模板的损失,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综上,原告已经实际完成供货并且提交完成结算资料,被告对原告实际的供货工程量也已经进行确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租赁铝合金模板的款项,同时针对原告非标定制铝合金模板的损坏以及铝合金模板丢失的情况,被告应当基于其严重违约行为向原告进行赔偿。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此为盼!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郭晓阳律师
2024年8月28日
(郭晓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