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背靠背条款有效吗

本文我们来探讨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被条款的效力问题。

施工合同

首先明确背靠背条款认定无效。

背靠背条款,就是分包单位在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支付工程款约定:按照建设单位支付进度,回款后支付分包单位,一些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法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在认定合同条款约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的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付款利息计息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以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的,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背靠背条款之所以无效的理由有二

1、背靠背支付条款,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相悖,增加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

2、背靠背支付条款与公平原则相悖,可能造成显示公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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