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中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针对工程纠纷中欠款的利息问题,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即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合同约定。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对于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按照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分别计算利息。

工程纠纷

其中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27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即“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欠款利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合同无效和工程未完工等特殊情形,因此如何确定实际的工程欠款发生之日也是目前的司法实践难点。遇到工程欠款难题,建议即使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以上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疑问,欢迎随时咨询我们。

本文标签: 违约利息 工程款拖欠

*免责声明:本站所发布的资讯或文章仅为交流目的,文章内容由作者创作,不代表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文所包含的信息仅是作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不对本文做时效性修改或更新。读者在就自身案件依据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作出的决定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作者及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果您需要相关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律师联系。

相关文章:
150万工程款胜诉!深圳水电工程纠纷,分包拖欠工程款超4年,道华律师助施工人保全财产、全面胜诉
追讨工程款,发律师函有没有用
追国企、央企工程款,为什么律师说不用怕
分包单位工程款执行难,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