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算单付款,还是要以审计结果付款
甲方经常用审计作为挡箭牌,很多工程项目是80%的进度款都拿到,可20%的尾款就卡在审计环节,几年下来没有拿到尾款就意味着是亏本的。
以结算单付款,还是要以审计结果付款?
首先,结算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结算单是甲乙双方就工程款的金额达成的合意,属于合同行为。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情况,既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双方签署结算单确认工程款是500万,此金额就成为付款的依据,甲方是不得单方变更的。
再说审计,审计本质上是对甲方的监管管理,其实和你是没有多大关系的。如果甲方利用优势的地位,在施工合同当中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结算以审计为准,乙方也签字认可了,那就视为乙方同意将审计作为结算条件。
有人会问怎么突破审计?等个三五年都不一定审的完,审计完还不一定付款,那不得把人憋死。李律师告诉大家,在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甲方故意拖延审计的情况下,超过一年半的时间,法官是可以支持你做司法造价鉴定来确认最终的结算款。
如果也碰到这种审计问题,有工程量和价的主要证据,可以斟酌一下是否可以直接用诉讼途径去解决,不用等那么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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