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导致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赔偿哪些损失?该如何主张赔偿损失
一.损失赔偿范围
建设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中途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赔偿承包人因工程中途停建、缓建而产生的以下损失和实际费用:
(1)工程停工或窝工引起的损失和实际费用:①停工或窝工产生的人工费用;②材料、构配件积压的费用;③机械租赁费或折旧费;④其他的损失与费用。
(2)工程停工或窝工而增加的费用:①因工期顺延而增加的人工工资;②因工期顺延造成材料价格增加;③因工期顺延增加机械台班租赁费等费用; ④因工期顺延而增加的其他费用。
二.承包人如何主张工期顺延 、赔偿损失
(1)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工程停建 、缓建所致的损失与实际费用,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
(2)承包人应当收集、保留、提交因发包人或第三人或自然条件等因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证据,也应当收集、保留、提交己方因工程中途停建、缓建而产生的损失与实际费用的证据,有备无患。承包人如果无法达到以上要求,则工期顺延可能变为工期延误,承包人不但不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反而有可能要对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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